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及其司法認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7W

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及其司法認定是什麼?

一、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及其司法認定是什麼?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主要客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次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但不應狹隘地理解為現金、具體物品,而應看其是否含有財產或其他利益成分。這種利益既可以當即實現,也可以在將來實現。因此,作為受賄罪犯罪對象的財物,必須是具有物質性利益的,並以客觀形態存在的一切財物。包括:貨幣、有價證券、商品等,另外,對受賄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點,既可以是該財物的價值,也可以是該財物的使用價值。所以,受賄罪中的賄賂—財物,從一定意義上説,屬於商品範疇。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從受賄罪的客觀行為來看,有兩種具體表現形式:

(1)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索賄是受賄人以公開或暗示的方法,主動向行賄人索取賄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挾的方式,迫使當事人行賄。鑑於索賄情況突出,主觀惡性更嚴重,情節更惡劣,社會危害性相對於收受的賄賂更為嚴重。因此,本法明確規定,索賄的從重處罰。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

(2)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賄賂而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收受的賄賂,一般是行賄人以各種方式主動進行收買腐蝕,受賄人一般是被動接受他人財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諾給予財物,而為行賄人謀取利益。

《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另據《刑法》第93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包括當然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擬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由故意構成,只有行為人是出於故意所實施的受賄犯罪行為才構成受賄罪,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

如果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利益,而無受賄意圖,後者以酬謝名義將財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並不知情,不能以受賄論處。在實踐中,行為人往往以各種巧妙手法掩蓋其真實的犯罪目的,因而必須深入地加以分析判斷。如在實踐中,有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益,收受財物,只象徵性地付少量現金,實際上是掩蓋受賄行為的一種手段,對之應當以受賄論處。對於這種案件受賄金額的計算,應當以行賄人購買物品實際支付的金額扣除受賄人已付的現金額來計算。

二、如何認定受賄罪?

司法實踐中處理此類案件時,要嚴格把握、注意以下問題:

1、已離、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只有利用本人原有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通過在職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利益,而本人從中向請託人索取或非法向請託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的行為,才能以受賄罪論處。因此,已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受賄罪的受賄行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利用了本人原有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2)這種便利條件,必須是通過在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具體完成的。這種便利條件與在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便利條件,是相互包容的、依存的。

(3)為請託人謀取利益。至於該利益是正當的,還是不正當的,以及是否真正謀取到了利益,均不影響受賄行為的成立。

(4)本人從中向請託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其中,所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的價值或使用價值,必須達到5千元起點。至於本人從中索取或非法收受到的財物,是否真正歸本人所有了,並不影響受賄行為的成立。

2、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如系行為人不違背原職務的行為,則不論何種原因受賄未遂,均不宜追究離(退)休人員的受賄責任;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如系行為人違背原職務之行為,則不論何種原因受賄未遂,也應追究離(退)休人員的受賄責任。

3、請託人給予行為人的賄賂,應當是離(退)休人員所要求互相約定的財物。如有不同,行為人收受後,或請託人未按約定的期限給付行為人賄賂的,均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

4、行為人在職期間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但未向請託人要求或約定賄賂,而請託人在行為人離(退)休後出於感謝給予財物的,一般該離(退)休人員不構成受賄罪。但是,如果行為人違背原職務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且明知請託人是因此而給予數額較大財物的,則不因為行為人的離、退休,而影響其構成受賄罪。

5、對於離、退休人員被重新聘用,並依法從事公務中而為的受賄行為,應按受賄罪論處。

6、對於在職時受賄,而離職後為請託人謀利,或者在職時為請託人謀利,而離職後索取、接受財物的,應按受賄罪論處。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對受賄罪進行認定的時候是非常的簡單的,也就是按照我們國家《刑法》當中的構成要件來進行確定,比如説在侵犯客體上面,必須是侵犯到相關國家機關的管理秩序以及職務廉潔性。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