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的概念及其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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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常聽人説,“返還不當得利”,聽得多了自然心裏也有疑問需要尋求解釋,究竟什麼是不當得利呢?什麼樣的行為才算構成不當得利呢?構成不當得利以後危害的是什麼呢?下面本站小編為你來介紹一下不當得利的概念及其構成要件。

不當得利的概念及其構成要件是什麼?

不當得利的概念:

不當得利就是指沒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據,使他人受損而自己取得的利益。

《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基於此項法律規定,在得利人與受損人之間便產生了以利益返還為內容的債權關係,即不當得利之債。其中得利人為債務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受損人為債權人,享有請求得力人返還不當得利的權利。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

(一)一方面取得財產上的利益。

取得財產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實而增加財產總額。

不當得利的成立須以一方取得財產利益為首要條件,若僅致他人損害,而自己並未獲得利益,即使負賠償責任,也不構成不當得利。

此處的利益,既包括財產的積極增加。財產的積極增加,是指權利的增強或義務的消失,使財產範圍擴大,如取得所有權、知識產權、所有權上負擔的除去等;財產的消極增加,是指財產本應減少卻因一定事實而未減少所產生的利益,如本應支出的費用而沒有支出,實際上等於增加了財產。

(二)他方受有損失。

指因一定的事實,使他人的財產總額減少。

若僅有一方獲利而無他方受損,則不能構成不當得利。

此處的損失,既包括財產的減少,也包括財產的消極減少。財產的積極減少,是指現存財產的減少。財產的消極減少,是指財產本應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與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不當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條件。即一方受損是他方獲利所致。至於損失與利益的範圍大小是否一致,形態是否相同,在所不問。

在返還利益時,利益小於損失的,以利益為準,利益大於損失的,以損為準。超出損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關費用後,收繳國庫。

(四)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是指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可見沒有法律的依據,是對於獲得利益而言的,並不要求取得權力或財產也無合法依據。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權是合法依據的,但他取得的該項利益卻無法律上的依據,因此,應按不當得利制度返還該項利益。

如果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依據,即使相對人受有損失,也不構成不當得利,如贈與。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即包括取得利益時沒有依據,也包括利益取得時有依據,爾後該依據消滅。如果買賣被撤銷,一方從對方獲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

以上就是我們關於不當得利的概念及其構成要件。實際生產和生活中,我們要嚴格約束自己的行為,依法獲利,當然更要保護自己,不能縱容別人危害我們自身利益。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有關這方面的問題,請聯繫365律師,我們將為您提供最專業的法律意見,幫助您更好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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