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經濟案件立案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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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經濟案件立案程序是怎樣的?

一、行賄經濟案件立案程序是怎樣的?

經濟犯罪在立案前,先由公安機關對經濟犯罪案件進行受理,經調查後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並且在管轄範圍內的,就會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二、什麼是行賄罪?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含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的行為。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以行賄罪論處。

“不正當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如行為人偷税而給予税務機關工作人員以財物,走私人員為走私物品進出口而給予海關人員以財物等;也包括違背政策、規章、制度而得到的利益,如不具備升學、提幹、就業、入伍條件的人,得以升學、提幹、就業、入伍。

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國有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這些機關、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和那些依法律規定是依法從事公務工作的人員。

行賄行為常常發生,原因有多種,需要各個部門嚴格把控,自我監督和互相監督。不能把行賄方式作為謀取私利的方式,更不能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傷害他人。行賄罪名成立需要充足的舉證和材料證明,受害方應該和代理人共同合作,取得有利因素,將之交給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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