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國家公務人員受賄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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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國家公務人員受賄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非國家公務人員受賄罪其實也就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此罪的主體自然與受賄罪的主體就是不一樣的了,一般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受賄行為。那法律中對此罪是如何處罰的呢?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非國家公務人員受賄罪量刑標準的內容,幫助你進行了解。

一、非國家公務人員受賄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認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標準是什麼

1、認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重點在於認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行為,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包括:

(1)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或者與職務或者所在崗位有關的便利條件。所謂職權,是指本人職務、崗位範圍的權力。所謂與職務或崗位相關,則是指雖沒有直接利用職務或崗位的權利,但卻利用了本人職權、崗位或地位形成的地位,通過他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其內涵應當包括下列幾個方面:

①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等工作職務、崗位範圍內的權限;

②利用憑藉自己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及利用其他人員與職務相關的權限,為送取賄賂的人謀取利益;

③利用、憑藉權限、崗位、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或者利用其他對有求於己的人員職務上的權限,為送取賄賂的人獲取利益。後兩種行為雖然是利用第三者的權限,但其是以自己的職務、崗位、地位等為基礎的。倘若與自己的職務、崗位無關,如純系人情關係,諸如朋友關係、親屬關係,則不屬於職務之便的範圍,收受這樣的財物,不應以犯罪論處。

(2)索取或收受賄賂

收受賄賂,就形式而言,一般是直接收取,但也可以是間接收取;可以是事前收受,也可以是事後收受。不管採取何種形式,都不影響本罪成立。索取賄賂或收受賄賂是本罪行為的兩種不同的表現方式。無論何種行為方式,只要有其之一的,就可構成本罪。如果同時具有兩種方式也不能數罪併罰,應以一罪論處。

(3)為他人謀取利益

既包括正當利益,又包括不正當甚至非法利益;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既可以已經實際謀取,又可以開始謀取但未成功;還可以是採取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作出了承諾但尚未實行。只要能夠查明行為人具有承諾、實行或者已經實際為他人謀取了利益,都應屬於意在為他人謀取利益。

(4)數額較大

數額在5000元以上。

2、認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就要確定非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包括:

(1)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中從事領導、組織、管理工作的人員,如公司的董事、監事以及公司、企業的經理、廠長、財會人員以及其他受公司、企業聘用從事管理事務的人員。

(2)“其他單位的人員”包括非國有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如教育、科研、醫療、體育、出版等單位的從事組織領導以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人員。

針對不同的犯罪,《刑法》中規定的量刑標準不一樣,當然對於不同的犯罪,在主體要求上面可能也是有所差異的。而在對非國家工作人員的受賄行為作出認定的時候,可以適當參考上述標準。如對上述問題仍有疑問的,可以諮詢本站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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