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賄賂犯罪的認定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一、關於賄賂犯罪的認定規定是什麼?

關於賄賂犯罪的認定規定是什麼?

2012年3月14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也就是説,這“三類案件”,律師會見需要偵查機關許可。

那麼,什麼是“特別重大賄賂犯罪”?《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十五條對此有明確規定:

“對於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羈押或者監視居住的,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在將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或者送交公安機關執行時書面通知看守所或者公安機關,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經人民檢察院許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特別重大賄賂犯罪:

(一) 涉嫌賄賂犯罪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犯罪情節惡劣的;

(二) 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 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

也就是説,涉嫌賄賂犯罪數額在50萬元以上,可以認定為“特別重大賄賂犯罪”。

二、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標準與刑法修正案九的衝突

為適用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反腐倡廉的形勢變化,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簡稱《刑九》),取消了貪污罪、受賄罪原定罪量刑的具體數額標準,代之以“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以及“較重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即單一以數額認定貪污、受賄的標準,改變為“數額 情節”。

2016年4月18日,“兩高”聯合發佈《關於辦理貪污賄賂犯罪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簡稱《解釋》),《解釋》第1條至第3條分別規定了貪污罪、受賄罪的三檔法定刑的具體適用標準。貪污罪、受賄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分別是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上。另外還規定了相應的情節標準。

《刑九》和《解釋》規定的300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這與賄賂犯罪數額在50萬元以上認定為“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有明顯的衝突和不協調。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賄賂類型的犯罪是比較常見的,當然賄賂是需要一定的數額要求,賄賂犯罪存在着不同的程度,比如説有重大的賄賂犯罪,不管是刑事法律當中和司法解釋當中,都規定了數額特別巨大的金額,這是提供給大家參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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