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經濟犯罪的新規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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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經濟犯罪的新規規定是什麼?

關於經濟犯罪的新規規定是什麼?

關於經濟犯罪的新規規定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關於經濟犯罪類型的案件的追訴標準作出了非常明確具體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1、走私假幣案(《刑法》第151條第1款)

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追訴。

2、虛報註冊資本案(《刑法》第158條)

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實繳註冊資本不足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佔法定最低限額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佔法定最低限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實繳註冊資本達到法定最低限額,但仍虛報註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3)虛報註冊資本給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因虛報註冊資本,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報註冊資本的;

②向公司登記主管人員行賄或者註冊後進行違法活動的。

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159條)

在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發行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2)偽造政府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

3)股民、債權人要求清退,無正當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5)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

6)造成惡劣影響的。

提供虛假財會報告案(《刑法》第161條)

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股東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資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妨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條)

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隱匿、銷燬會計資料案(《刑法》第162條之一)

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隱匿、銷燬的會計資料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為逃避依法查處而隱匿、銷燬或者拒不交出會計資料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國家是將《刑法》當中所規定的各種各樣的犯罪行為劃分為不同的類別,比如説有一些都是涉及到經濟方面的,就是經濟類型的犯罪對於這類型的犯罪行為在進行處罰的時候,現在是已經廢除了死刑,但是也必須嚴厲的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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