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索賄受賄的證據相關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5W

認定索賄受賄的證據相關規定是什麼?

賄賂行為在我國是受到嚴厲的禁止的,因為通常賄賂行為都伴隨着一些非法利益的獲得。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規定了刑法中有受賄罪。當然這些罪名的規定都必須要符合一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很多人都想知道。認定索賄受賄的證據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認定索賄罪需要什麼證據?

一是主動性。受賄人主動以明示與暗示的方式要求行賄人給予自己財物,而不是被動等待行賄人給予財物。主動性包話行賄人提出來,受賄人主動與之討價還價的行為。在實踐中,受賄人的主動性是成立索賄的最主要特徵。

二是索取性。索取不等於勒索,索取只是向他人要財物的意思,勒索是以威脅的手段向他人要財物的意思,從上面的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受賄人只要向行賄人索要財物,就構成索賄,所以索賄包括勒索和索取兩種情況(潘強、鄒志宏發表在《法學專論》的《索賄犯罪新探》一文也表述了此種觀點)。

三是交易性。雖然索賄不以為行賄人謀取利益為前提,但受賄人一般都會以本人職權為某種行為或者不為某種行為為交換,這種交易也可以是以未來的利益為交易,使得行賄人給予財物。

二、受賄罪的處罰

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一)多次索賄的;

(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第二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首先,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所會認定的話,他的證據必須要具有主動性。在這裏所會容易和敲詐勒索罪發生一些混淆,在這裏也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了兩者的區別。如果還有不懂的,可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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