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行賄的錢法律是如何規定的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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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行賄的錢法律是如何規定的立案標準

一、對於行賄的錢法律是如何規定的立案標準?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四)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行賄的財物屬於贓物,對於贓物,應當除返還被害人外,一律上繳國庫。

但是,行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管理秩序,即“被害人”是國家,所以不需要返還被害人,只需要上繳國庫。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98條第3款:“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後,對被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沒收,上繳國庫。”

二、行賄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對於行賄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行賄的錢法律上規定的也非常的詳細,除了立案標準以外,具體如何處理行賄的金錢也有相應的規定。就算犯罪嫌疑人是用個人的合法所得行賄的,但這也不代表受賄人應該把錢退給行賄人,這時候行賄的錢就屬於重要的作案工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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