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成立的要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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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成立的要求是什麼

一、受賄罪成立的要求是什麼

1、本罪為特殊主體犯罪,只能由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國家工作人員的具體範圍按照刑法第93條以及有關立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確定。

2、本罪的實質是“以權換利”,因此,行為人必須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方能構成本罪。此處必須同時符合三點: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成立受賄的前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權範圍內的權力,即自己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2)具體的行為表現有兩種:一是索取他人財物,即利用手中的職權,主動向他人索要財物;二是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即接受他人向自己行送的財物。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胡燕來--天胡網本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則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本罪。注意,此處為他人謀取利益,不論是否正當利益,也不論是否實現,均不影響受賄的成立;

(3)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的必須是他人的財物,具體包括金錢、有價證券和各種物品 。

二、受賄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內容正是對貪污罪量刑的規定。雖然這次刑九中並沒有很明確的寫出關於對受賄罪量刑的修改內容,但是卻有關於貪污罪量刑方面的內容。根據 《刑法》中的規定,也就是對受賄罪量刑作出了修改。

刑法修正案(九)

四十四、將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修改為:“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受賄罪區別於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首先二者對主體的要求就是不同的,前者一般是國家公職人員,也就是我們常説的國家工作人員,具體的範圍大家可以參考《刑法》第93條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中的規定。但是這兩個罪名也有相似之處,都是利用自己職權實施的犯罪,當然也是要求達到了一定金額之後,那麼才會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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