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務人員受賄罪與受賄罪的異同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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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人員受賄罪與受賄罪的異同點是什麼?

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後,利用手中職權為他人謀取私利,這種行為就是受賄,觸犯了法律規定的底線,那麼,如果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是一般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受賄是否也屬於犯罪行為,非公務人員受賄罪與受賄罪的異同點是什麼呢?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或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一、主要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而受賄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2、犯罪客體不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企業以及非國有事業單位、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管理制度,而受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

二、共同點

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主觀方面是表現為故意。

三、《刑法》相關規定

第一百六十三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綜上所述,關於非公務人員受賄罪與受賄罪的異同點主要包括三個方面,首先兩種犯罪行為的實施主體各不一樣,後者是國家機關中具有公權力的工作人員或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前者是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團體的工作人員,前者侵犯的是企業單位管理制度規定,後者則是公務人員的廉潔從業,兩者的相同點都是主觀故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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