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貪污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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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貪污的規定是什麼

所謂一人得道,雞犬升天的這句話在有些刑事犯罪當中是表現的淋漓盡致的,比如説有些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自己手中的職權為自己的親朋好友非法牟利。這對市場上的公平競爭,包括產品的質量,國有資產等都造成了很嚴重的影響,也不排除在這個過程當中當事人自己都有貪污的行為。那麼,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貪污的規定是什麼?

一、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貪污的規定是什麼?

1、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或者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犯本罪按《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2017年新刑法對貪污罪的量刑標準,刑法修正案(九)

四十四、將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修改為:“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二、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認定

本罪與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在客觀方面都利用了職務便利,主觀方面都出於故意,但這兩個罪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犯罪,它們的區別表現在:

(一)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主體是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和經理。

(二)客觀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觀方面,所實施的行為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經營,或者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而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特別重大損失。

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行為。在此,兩罪雖同為結果犯,但犯罪結果有所不同,本罪的犯罪結果為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行為人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

綜上所述,實際上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貪污這是兩個不同的罪名的,因為我國刑法當中有單獨的規定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量刑是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而且過程當中如果當事人自己也有貪污行為,那這兩種罪名一定會並罪處罰的,其實這都是權利魅力促使當事人走向犯罪深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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