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法律對行賄有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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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法律對行賄有啥處罰

一、我國法律對行賄有啥處罰

《刑法》第三百九十條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解釋]本條是關於對行賄罪如何進行處罰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規定了行賄罪的具體量刑標準,分三個量刑檔次:

1.對犯一般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關於“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應當根據行賄數額、採用的手段、行賄的次數、人數、造成的後果以及犯罪後的表現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

本條第二款是對行賄人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特別規定。由於賄賂犯罪隱蔽性很強,取證難度較大,行賄人主動交待行賄行為,實際上是對受賄人的揭發檢舉,屬於立功表現。為了瓦解賄賂犯罪分子,嚴厲打擊受賄犯罪,本款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辦理受賄犯罪大要案的同時要嚴肅查處嚴重行賄犯罪分子的通知》(高檢會〔1999〕1號),在查處嚴重行賄、介紹賄賂犯罪案件中,既要堅持從嚴懲處的方針,又要注意體現政策。行賄人、介紹賄賂人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介紹賄賂犯罪情節的,依法分別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行賄人、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後如實交待行賄、介紹賄賂行為的,也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這類案件應按照相關案件的實際情況和案件的涉案金額,按照情況嚴重、特別嚴重對這類人員進行處罰。相關的當事人員在辦理時還應根據這類人員的認罪態度,對國家和公民造成的損失,等案件其他情況對這類人員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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