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刑拘幾天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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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機關刑拘幾天無罪釋放?

公安機關刑拘幾天無罪釋放

刑拘的時間最長是37天,但無罪釋放有嚴格的條件限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無罪釋放有如下幾種情況:

(1)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必須立即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均須立即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者免予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時,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並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二、刑事拘留的時間是多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因此,刑事拘留最長期限為37天(包括批准逮捕期限在內)

有些人可能錯誤的把刑事拘留理解成了行政拘留,因為行政拘留的話,到了天數就會直接把當事人給放了,但刑事拘留的對象已經涉嫌構成犯罪,刑事拘留以後的下一步是提請批捕,而不是到了時間直接把人給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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