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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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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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時間是多久




    1、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訊問的期限: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檢察院,刑訴第一百三十三條自拘留後次時起24小時以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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