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與犯罪終了的區別體現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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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中止與犯罪終了的區別體現在哪些方面?

犯罪中止與犯罪終了的區別體現在哪些方面?

犯罪中止與犯罪終了的區別主要體現以下幾個方面:

1、兩者法律效力不同:中止只是暫時終結了本次程序,並不是對案件的終結,相反,終止後,當事人申請執行權利的消滅。

2、結果不同

中止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終止是停止執行程序,以後不再恢復。

3、產生條件不同

中止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因發生特殊情況,人民法院需要暫時停止執行程序。終止是執行過程中,由於出現某些特殊情況,執行工作無法繼續進行或沒有必要繼續進行的。

二、犯罪中止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在犯罪過程中停止犯罪

犯罪中止只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只能發生在犯罪預備、犯罪實行和實行終了之後犯罪結果發生之前的過程中。犯罪中止就是在犯罪完成之前停止的意思,所以犯罪完成之後,自動恢復或自願賠償損失,都不能認為是中止,而應當負犯罪既遂的刑事責任。

(二)必須自動地中止犯罪或自動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所謂自動地中止犯罪,就是行為人出於自己的意志停止可以進行下去的犯罪活動,它表現為行為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的情況下,自動停止犯罪的進行。如果行為人受到阻礙或感到恐懼認為自己已不能完成犯罪而停止犯罪的進行,就不是自動中止犯罪,而是被迫停止犯罪,因而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預備或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的自動性,不限於自動停止犯罪的進行。在實行終了之後犯罪既遂之前,行為人出於自己的意志主動採取積極行為以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也是犯罪中止自動性的一種表現。

(三)必須徹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所謂徹底地停止犯罪,就是行為人打消了完成該種犯罪的念頭而不再實施該種犯罪。否則,如果是行為人感到時機不利,暫時停止進行犯罪而等到適當時機再實施,那就不是徹底地停止犯罪,而是犯罪進行的暫時中斷。所謂打消了完成該種犯罪的念頭而不再實施該種犯罪,是就行為人已開始實施的犯罪而言的,不能理解為行為人從此以後不再實施任何犯罪。

違法主體在落實犯罪行為的過程之中,若是由於害怕受到刑事處罰等原因,主動方放棄繼續落實犯罪行為的,可能會滿足犯罪中止的要件。而對於特定的刑事案件,一旦司法機關介入,之後法院或者是檢察院審查並宣判後,才意味着該案件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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