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追訴期辯護詞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一、超過追訴期辯護詞是怎樣的

超過追訴期辯護詞是怎樣的

我國刑法典第87 條規定刑事案件追訴時效期限,即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有兩種不受追訴時效限制的情況:1,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2,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結合本案,公訴機關指控張某的四起案件距今十三年有餘。從其盜竊行為距起訴書載明的措施近十三年。這十三年期間,張某未受傳訊、未被採取強制措施、受害人未控告行為、張本人更未為逃避偵查離家出走。所以根據我國刑法的明文規定,張某的犯罪行為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刑事追訴時效。不應當再受到法律追究。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計劃委員會關於統一贓物估價工作的通知》第6條規定:“經審查,確定無誤的贓物估價鑑定結論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像如此多種瑕疵的鑑定結論不能作為確定盜竊數額的依據。

綜上所述,在我國的法律規定當中,對於刑事案件的受理是有一定的追訴時效的,所以當一起刑事案件超過了其法定追訴的時效的時候,法院將不再進行受理,而且當事人也可以以追訴時效為由為自己辯護不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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