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犯罪中止還是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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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犯罪中止還是犯罪嗎

一般犯罪中止還是犯罪嗎

犯罪中止也是構成犯罪的,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二、犯罪中止的成立條件:

1.時間條件: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包括犯罪預備階段、實行階段。

(1)犯罪既遂以後,返還原物、賠償損失,只能算犯罪後的悔罪表現,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2)如果在犯罪過程中遭遇客觀障礙,明顯地告一段落歸於未遂的,一般認定是未遂。即使事後行為人積極採取措施救助被害人的,也不成立犯罪中止。

2.主觀條件:中止的自動性。——"能"達目的而“不欲”“能”與“不能”應以行為人的認識為標準。雖然存在客觀障礙,但行為人沒有認識到,而自願中止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行為人認識到了客觀障礙,但同時認為該客觀障礙並不足以阻止其繼續犯罪,而是由於其他原因放棄犯罪的,也應認定為是成立犯罪中止。

導致自動停止的原因一般是:

(1)真誠悔悟,良心發現而停止。

(2)因被害人的哀求、第三人的勸説而停止。

(3)害怕受到刑法處罰。

a.因為擔心當場被發現(抓捕)的而停止的,屬於犯罪未遂。

b.擔心當場被發現,但僅僅是名譽受損,而不可能當場被抓獲,停止下來的,屬於犯罪中止。

c.擔心日後被告發、抓捕的,停止下來的,成立犯罪中止。

害怕受到法律處罰而停止犯罪的,由於是否真正受到法律處罰,還是不確定的,如果在犯罪現場就要被司法機關抓獲,應當認為,法律處罰是立即起作用的,這種情形下,停止犯罪不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如果是害怕日後受法律處罰,由於法律處罰是具有不確定性的,此種情形下,即使將犯罪行為實施完畢,也不一定會受到法律處罰,如果停止犯罪行為的,成立犯罪中止。

(4)基於目的物的障礙

a.在侵犯財產權的犯罪中,行為人僅想盜竊一般的財物嫌財物少而放棄的,屬於犯罪中止。如果行為人是想偷特定物,但特定物沒有出現的,停止下來的屬於未遂。

b.針對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利的犯罪中,對象沒有出現而放棄的,屬於犯罪未遂。

c.發現是熟人而放棄的,成立犯罪中止。由於犯罪以熟人為對象並非不可能,在實踐中反而大量存在, "熟人"本身不足以阻止犯罪的繼續,所以行為人因為對方是"熟人"而停止的,一般成立中止。

(5)基於嫌惡之情放棄。例如強姦犯嫌棄被害婦女過於醜陋而放棄強姦的。同樣這種放棄不是基於外部的強制,仍然可以成立中止。

在這裏跟大家明確一下,犯罪中止包括犯罪未遂,但是兩者的具體意思也是不一樣的。犯罪中止,會不會免於處罰,是根據犯罪情節決定,也是根據犯罪人的悔改態度決定,公安機關需要綜合兩者,然後進行判刑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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