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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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如何處罰?

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如何處罰?

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是必須從重處罰的。《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如何理解教唆犯量刑

1、第一款是關於對教唆他人犯罪的人處罰原則和從重處罰情節的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在罪犯分類中稱“教唆犯”。根據本款的規定,對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指教唆犯罪的人教唆的方法、手段、教唆的程度,對完成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即在實行所教唆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由於教唆犯教唆的方法、手段及教唆的程度不同,對完成所教唆的犯罪所起的作用不同,其行為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因此,規定“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處罰”。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處罰;起次要作用的,按從犯處罰。由於未成年人經歷少,思想尚未成熟,容易被教唆,其教唆行為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因此,規定對“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重處罰”。

2、第二款是關於對教唆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如果被教唆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所謂“被教唆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教唆犯的教唆,對被教唆人沒有起到促成犯意,實施犯罪的作用,被教唆人既沒有實施教唆犯教唆的犯罪,也沒有實施其他犯罪,其教唆行為沒有造成直接的犯罪結果;二是被教唆人沒有犯所教唆的罪,而犯了其他罪。不論哪一種情況,都是教唆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但是由於被教唆人沒有實施所教唆的罪,教唆犯的教唆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要小,因此,本款規定對於上述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裏規定“可以”,是因為教唆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實際情況複雜,對於教唆犯不能一律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從輕或減輕。

綜上所述,本身教唆別人犯罪而自己卻不直接參與就相當於是拿別人作為犯罪的犧牲品,所以教唆的犯罪肯定是要讓教唆者承擔起刑事的處罰,而現實中還存在很多成年人藉着孩子的不懂事而教他們去犯罪的,無疑就是讓孩子走上了錯誤的道路而要被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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