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如何進行自我辯護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2W

一、在法庭如何進行自我辯護?

在法庭如何進行自我辯護

在法庭上,主要可從經下幾個方面來給自己辯護:

1、是否構成犯罪

2、在共同犯罪中是屬於主犯還是從犯。

3、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主觀惡性的大小。

4、有無進行賠償、有無退贓、有無取得諒解書。

5、有無自首立功表現、有無認罪悔罪表現。

6、是否初犯、偶犯,有無前科劣跡。

7、是否可以適用緩刑。

二、辯護權的基本內容

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礎、最核心的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一般包含:

(一)陳述權。當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時,給予其陳述和辯解的機會。

(二)詰問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審時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的權利。

(三)調查證據申請權。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並申請法院傳喚證人、鑑定人還有權請求與其他被告對質。

(四)辯論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論,就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序問題進行辯論的權利。

(五)選任辯護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選任辯護人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

(六)救濟權。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有權獲得救濟。

(七)迴避申請權。為了避免有迴避原因的司法人員不迴避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而賦予被告人迴避申請權,以資補救。

三、辯護的種類和方式

刑事辯護一般分為自行辯護、委託辯護和指定辯護。所謂自行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為自己進行的辯護。這種辯護貫穿於刑事訴訟整個過程,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被告人都可以為自己辯護,自行辯護是十分有效並被頻繁使用的辯護方式。委託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與法律允許的人簽訂委託合同,由他人為自己作辯護。這裏的他人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委託辯護相對於自行辯護而言更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因此成為現代刑事訴訟中最為主要的一種辯護方式。指定辯護是指遇有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的,法院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為其辯護。

自我辯護是刑事案件當中犯罪嫌疑人行使辯護權的一種方式,只不過在實際審判的案例當中幾乎就沒有自行辯護的這種情況。到了庭審階段,該在什麼時候行使辯護權都要聽從法官的安排的。假如犯罪嫌疑人已經委託了辯護律師,那在庭審階段,不可能有律師和犯罪嫌疑人同時進行辯護的這種場景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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