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有案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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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犯罪的概念

未成年犯罪有案底嗎?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犯罪行為。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據此,在我國,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只對八種較為嚴重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6週歲的人對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因此我國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週歲而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的一部分,關押於少管所。

二、未成年犯罪有案底嗎

未成年人犯罪有案底,如果是判處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其檔案會被封存,非司法機關辦案不得調閲。也就是説不會影響當事人因入學、招工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

法律規定:《刑法》第一百條【前科報告制度】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如果犯罪時是未成年人犯罪,新的《刑事訴訟法》實施後,就要對檔案進行封存,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如果是新的《刑事訴訟法》實施前犯罪的,當時沒有規定,因此,檔案是不封存的,即使新的《刑事訴訟法》實施後,對以前的檔案也不再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275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根據該規定,對於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法院送達的生效判決書後,應當及時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除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外,公安機關不得向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2、在全國公安信息網上錄入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也應當封存,由公安機關根據人民法院送達的生效判決辦理,不需要申請。

《關於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第四條規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也即:對於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予以封存,準確地説應是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刑法》第一百條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九條在刑法第一百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三、相關法規

根據《刑法》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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