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檔案封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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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檔案封存嗎?

未成年人的犯罪性質與成年人的犯罪性質有很大的不同,由於未成年人的基本道德意識還沒有形成,所以對於他們的犯罪行為存在一定的從輕處罰,旨在幫助他們形成正確的認識意識,那麼未成年犯罪檔案封存嗎?接下來我們一起探討一下。

犯罪檔案封存就是犯罪人有不報告其前科的權利。根據1997年《刑法》第一百條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這確認了前科的存在,即在“入伍”和“就業”時對其可能會有不利的影響。新《刑訴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司法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至此,法律上確立了我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封存未成年犯罪檔案,起着幫助其在參加工作、入學等方面不受歧視,鼓勵其改過自新,預防重新犯罪的重要作用。

在法院檔案管理中如何進行檔案封存?

筆者認為:未成年犯罪檔案的封存應當是實體、信息兩方面的封存,這兩者是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的。檔案原件封存保管,是基於未成年犯罪檔案的證據、文書的獨一無二性,它們都是孤本,一旦丟失即不可再生。未成年犯罪檔案價值主要體現在其包含的信息的價值,但若不注重檔案實體的保管,信息的價值就無從談起。

一、檔案實體封存檔案實體封存,主要是便於檔案原件的保護和管理。對檔案原件進行密封保存,可以起到防盜、防塵、防潮、防鼠的特殊保護作用,減少了檔案原件利用時所造成的損害,有效延長紙質檔案原件的壽命。

具體應做到以下三點:

1、區別單獨管理。法院訴訟檔案主要區分為刑事、民商事、行政、執行四大類,從種類上講,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檔案顯然屬於刑事檔案,因其犯罪主體的特殊性,要區別於其他刑事檔案的管理,建立健全未成年犯罪檔案安全制度,完善該類檔案原件密封台賬,建立封裝登記編目、查封審批、封裝備案等工作流程,設立監督機制,確保檔案安全。

2、專人保密管理。未成年犯罪檔案應當挑選可靠、資深的檔案員進行專人保密管理,因該類檔案包含的特定信息,要求對其管理的人員應當是一個具備法律、檔案兩個專業知識、具備相應的職業操守的人員。一般來講應儘量保持檔案人員的穩定,如有人事變動,應做好交接手續。

3、保密器具選擇。在封存檔案的方式方法上可採用保密櫃、多節櫃、紙箱、帆布袋或塑料袋等,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一般情況下選擇保密櫃進行專櫃管理、加以特殊標誌區分較為妥當,無論以何種方式對檔案原件進行封存,都要視目前檔案裝具狀況,考慮便於檔案日常管理、便於搬運等具體情況。

二、檔案信息封存根據檔案來源原則理論,同一來源的檔案應當作為一個整體保存,即同一案件的公安機關偵查案卷和法院訴訟案卷是集中統一保管在法院檔案室的。那麼作為未成年犯罪檔案封存環節的最後一關,法院可通過加強以下三個方面的管理進行檔案信息封存。

1、來源:檔案形成過程中的保密。

一是指形成機關特別是案件承辦人的保密,這要求公安、檢察、法院的案件承辦人必須要對其所辦案件守口如瓶。法院對符合犯罪記錄封存條件的未成年人,不得在公示欄張貼公佈判決,判決書發放範圍僅限於涉案當事人。

二是公、檢、法、司在對外宣傳和接受媒體報道時,不得披露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的有關材料。

三是在檔案進行數字化過程中,要強化數字化流程管理。在運用數字化掃描、縮微等手段進行檔案複製時,要慎重選擇數字化人員,簽訂保密協議,嚴防泄密,確保檔案信息的絕對安全。

2、保管:檔案保管機構的保密。建立專門的未成年人犯罪檔案庫,並將決定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檔案建立了專門的台帳,進行專人管理,實行更加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特定機關、非經特定程序,任何人不得借閲、複製、摘抄,更不得泄露檔案內容。其他相關單位在收到封存前科的決定後,也應當及時將相關檔案中的犯罪記錄材料抽出封存。

3、運用:法定辦案機關的保密。輕罪、不起訴記錄被封存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查詢,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必須出具單位介紹信和執行公務證、兩人以上共同辦理,並提供正當理由,同時填寫保密協議,承諾嚴格保密,如有泄露,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未成年的所有行為都應當得到相應的保護,所以當他們由於一些原因形成犯罪,其檔案就必須實行封存,這樣才能幫助到他們日後的工作和學習,才能讓他們形成良好的道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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