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留案底的封存制度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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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留案底的封存制度是怎樣的?

參與校園暴力事件是未成年人最常見的犯罪行為,打架鬥毆、敲詐勒索.公民的行為只要違反法律規定就會被記錄在案,也就是俗稱的留案底,這些記錄將伴隨公民終身,就算是未成年人也不例外。但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權益,我國設立了未成年人犯罪留案底封存制度,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介紹這一制度的內容。

一、未成年犯罪案底封存

我國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確立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體現在《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二百八十六條,該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1、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除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封存。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法院生效判決後,對犯罪記錄予以封存。人民檢察院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後,應當對相關記錄予以封存。

2、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3、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如果發現漏罪,且漏罪與封存記錄之罪數罪併罰後被決定執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對其犯罪記錄解除封存。

二、未成年人犯罪留案底封存標準

1、犯罪記錄系封存,並非消滅。刑訴法採納了“犯罪記錄封存”的觀點,即不完全消滅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通過技術性操作嚴格限制未成年人犯罪記錄被查閲。

2、犯罪記錄封存依職權主動啟動,而非依申請啟動。封存的職責是“法定”而非“酌定”。負有封存職責的相應辦案機關,必須依法封存,無需未成年人申請封存。

3、封存有例外,但需嚴格把握,而不能隨意解除封存。《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

4、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與相關法律法規的對接問題亟待解決。如我國公務員法等法律規定,有犯罪前科的人員不得或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從事公務員、檢察官、法官、律師、教師等職業,但相關法律、如檢察官法、法官法、律師法等並無相關規定。在法律實施中要針對衝突情形進行力所能及的修正,或通過法律解釋、實施細則等予以協調。

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是針對未成年人犯罪而制定的,但這並不代表未成年人犯罪留案底可消除。雖然大多數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會被封存,但是像致他人死亡、犯罪手段殘忍等犯罪記錄是不會被封存的。所以各位未成年人還是要好自為之,做個遵法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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