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行賄罪的立案需要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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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行賄罪的立案需要什麼條件?

單位行賄罪的立案需要什麼條件?

單位行賄罪,是指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或者手續費嚴重的行為。單位受賄罪的主體是單位的所謂“單位”,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團體。賄賂犯罪不限於國有企業、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還包括集體企業、中外合作企業、有限公司、外資公司、私營公司等。單位行賄罪是一種主觀的、直接的故意犯罪。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賄賂犯罪立案的標準是: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一)受賄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二)不滿二十萬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賄賂三人以上;

(三)利用非法所得進行賄賂;

(四)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承擔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國家保護工作人員的賄賂等監督管理職責,嚴重危害人民生活,危害公共生命財產安全的;

(五)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

(六)其他嚴重情節。以上是法律規定的提起賄賂犯罪的標準。

法律依據:《刑法》第393條:單位賄賂犯罪單位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進行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回扣,處理費用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罰金。對通過賄賂取得的非法所得,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幾個問題的處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賄賂規定的“嚴重情況下”段落:

(一)賄賂的金額超過200000元小於100萬元;

(二)行賄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賄賂三人以上;

(三)利用非法所得進行賄賂;

(四)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承擔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國家保護工作人員的賄賂等監督管理職責,嚴重危害人民生活,危害公共生命財產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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