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盜竊轉化搶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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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盜竊轉化搶劫案例

一、入室盜竊轉化搶劫案例

李某某與朋友劉某無正當職業,無錢可用時,便動起了歪腦筋。2013年9月的一天深夜,兩人攜帶鉗子等工具偷偷溜進了餘姚市某某街道某某村的一户姓張的人家裏。這家人共四口人,樓下是老張夫妻倆,二樓是小張夫妻倆。李某某兩人順利偷出了筆記本電腦、手機、現金等物品,可是下樓時,被起夜的老張看見了。老張大喊一聲“小偷,站住!”就向兩人追去。這時,李某某兩人就飛快地向院門口跑去,老張追到大門口,一把拽住了李某某,兩個人就打鬥在一起。樓上的小張也醒了,也追了出去,幫助父親將小偷控制住。而另外一個小偷——小劉,就趁機拿上偷到的財物逃跑了。後來,鄰居們也來了,幫助老張報了警,警察很快在李某某的暫住房內搜到了失竊的財物,併發還給老張。

李某某偷盜後,為抗拒老張的抓捕,與他發生爭鬥,造成老張身上多處受傷。李某某使用暴力的地點發生在院外,否則的話,可能認定為“入室搶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入户實施盜竊被發現,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生在户內,可以認定為“入户搶劫”;如果發生在户外,只能認定為搶劫,不能認定為“入户搶劫”。最終法院判決李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二、適用的法律規定

轉化型搶劫,是一種特殊形式的搶劫罪,由盜竊、詐騙、搶奪轉化為搶劫性質,最終以搶劫罪處理,在理論上又稱為轉化型搶劫罪或準搶劫罪。其中的轉化是有適用條件的:轉化的前提條件、客觀條件和主觀條件。

(一)《刑法》第269條規定,行為人必須是先犯盜竊、詐騙、搶奪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犯罪,這是適用該條的前提條件。一般來説,行為人必須先構成了盜竊、詐騙、搶奪罪,才具備轉化為搶劫罪的條件。行為人的盜竊、詐騙、搶奪行為,除已構成犯罪的可以轉化為搶劫罪外,未構成犯罪的也可以在特殊情況下轉化為搶劫罪。

(二)依照法律規定,行為人在先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後,還必須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這是適用刑法第269條的客觀條件,也是決定先行的盜竊、詐騙、搶奪發展為轉化的搶劫罪的關鍵所在。當場是指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現場、或者剛一離現場就被人發覺追捕的過程。

(三)行為人當場實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這是適用《刑法》第269條的主觀條件。“窩藏贓物”是指行為人防護已到手的贓物不讓別人追回。“抗拒抓捕”是指行為人抗拒公安機關或者羣眾的抓捕扭送。“毀滅罪證”是指行為人消滅現場遺留的犯罪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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