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賣淫罪具體量刑標準具體如何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1W

一、介紹賣淫罪具體量刑標準具體如何規定?

介紹賣淫罪具體量刑標準具體如何規定?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為手段,誘使他人賣淫,或者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為賣淫的人與嫖客牽線搭橋的行為。

該罪名分為兩個量刑檔次:

(1)一般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介紹賣淫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介紹賣淫罪促使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因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這裏的“他人”主要是指婦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單個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紹對象的數量和介紹次數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

介紹,是指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勾通撮合,使他人賣淫活動得以實現的行為,俗稱“拉皮條”。實踐中,介紹的方式多表現為雙向介紹,如將賣淫者引見給嫖客,或將嫖客領到賣淫者住處當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單向介紹,如單純地向賣淫者提供信息,由賣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介紹他人賣淫行為的,都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並且明知這種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

綜上所述,介紹賣淫主要是為賣淫的人與嫖客牽線搭橋,從而讓他們之間進行賣淫活動,雖然當事人沒有直接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但是行為促使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因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達到法定的立案標準應當按照一般的違法行為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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