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認定組織賣淫 - 組織賣淫量刑具體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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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認定組織賣淫,組織賣淫量刑具體如何

我國,賣淫嫖娼是違法的行為。然而對於組織賣淫來説,是否也構成犯罪,組織賣淫具體是如何認定?組織賣淫又是如何量刑的呢?小編為大家總結了組織賣淫的內容供大家參考。

一、怎樣認定組織賣淫罪:

組織他人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本罪的主體必須是賣淫的組織者,可以是幾個人,也可以是一個人,關鍵要看其在賣淫活動中是否起組織者的作用。在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中,對被組織賣淫的人有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應當作為組織他人賣淫罪的量刑情節予以考慮,不實行數罪併罰。如果這些行為是對被組織者以外的其他人實施的,仍應當分別定罪,實行數罪併罰。

二、組織賣淫是怎樣量刑的: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姦後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三、關於本罪的量刑,要注意同強迫賣淫罪的區別。雖然兩者最高刑都是死刑,且同條規定,但無論主觀惡性和後果情節都是不同的。研究各國刑法,本罪一般處6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重的為12年以下,我國刑法是特別重的。量刑時注意法條的表達,是從輕往高量刑,不可先從死刑考慮。因為組織三人三次以上即可定“情節特別嚴重”,會導致死刑適用過濫的問題。

賣淫嫖娼在我國大陸是非法的,有法律明文禁止賣淫嫖娼。而對於組織賣淫嫖娼來説,也是要負相應的法律責任的。所以,不僅自己不能有違法行為,也不能組織他人進行違法活動。小編建議大家遵紀守法,做合格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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