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他人犯罪是否屬間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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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唆他人犯罪是否屬間接犯罪

教唆他人犯罪是否屬間接犯罪

不屬於。因為教唆罪,是指以勸説、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等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教唆人,即構成教唆犯罪。教唆罪的特徵是教唆人並不親自實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實施自己的犯罪意圖。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關係,因此,教唆犯所教唆的對象應當是具有刑事違法行為和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滿十四周歲或者有精神病的人,不構成共犯關係,只對教唆人單獨定罪量刑。

二、教唆罪的成立,應具備下列四要件

1.須有教唆之故意

即被教唆者因教唆而生特定犯罪之意或至於實行,為教唆者所能預見,倘不能預見者,則非故意,對於其犯罪行為,自不成立教唆罪。是以基於自己過失之行為,致惹起他人犯罪之原因者,不得謂為教唆罪。

2.須有教唆之行為

教唆罪在客觀上必須有教唆他人犯罪之行為,其方法如何,法律並無加以限制。在解釋上,認為須能達到教唆之目的為已足。舉凡以言語、文字或舉動,為明示或默示,要皆不失為教唆,惟不得以強暴或脅迫之方法出之,因為以強暴或脅迫使被教唆人喪失自由意志,而為犯罪之行為者,則應繩以間接正犯之罪。

3.須被教唆者為特定之人

在煽惑罪所煽惑者,為多數之不特定人。例如以文字或演説發佈其犯罪行為之煽惑,其受煽惑者當非特定之人,而教唆罪系以對特定人為之,故被教唆者必為特定之人;此乃與煽惑罪主要區別之點。

4.須被教唆者為有責任能力

蓋被教唆者以有自行判斷之能力為限,教唆者僅予以犯意令其自為採擇而已,設被教唆者無責任能力,則必乏自由採擇之權,不過等於機械作用,其教唆者不啻自為其行為,而成為間接正犯矣。

所以教唆他人犯罪不屬間接犯罪,如果構成了對應的教唆他人罪也是需要承擔對應的法律責任的,當然這個需要根據具體的實際情況來看,如果是教唆沒有成功,也可能會從輕處罰,但是最好不要去做這樣的違法行為,因為是在拿自己的未來做賭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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