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教唆人中止犯罪教唆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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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教唆人中止犯罪教唆犯責任

經濟犯罪是犯罪的一種,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屬性,即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分則其他章規定的某些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係的犯罪,如製造、販賣假藥罪、販毒罪、賄賂罪,也屬於經濟犯罪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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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教唆犯的犯罪中止

教唆犯在實施完其教唆行為後,在其他被教唆人已經着手實施犯罪以後,積極有效採取阻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教唆犯罪中止,如果其個人意圖中止犯罪,但未能積極有效地阻止犯罪結果發生,也不能認為該教唆犯成立犯罪中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四條 【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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