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幫助侵權責任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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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唆幫助侵權責任如何認定?

教唆幫助侵權責任如何認定?

教唆幫助侵權責任的認定方式是:犯罪嫌疑人確實出現了相關的語言和行為上教唆的行為。教唆罪,是指以勸説、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等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教唆人,即構成教唆犯罪。教唆罪的特徵是教唆人並不親自實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實施自己的犯罪意圖。

二、教唆犯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成立教唆犯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對象條件。

教唆犯的對象是特定的、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教唆犯的教唆對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教唆對象必須是特定的。

(2)教唆的對象必須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教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者不具有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實施犯罪的,不構成共同犯罪,應對教唆行為人以間接正犯(實行犯)論處。

(3)必須是本來沒有犯所教唆之罪意圖的人。已經有犯所教唆之罪意圖的人不能成為教唆對象。如果行為人明知他人已有實施一種犯罪的意圖,而為其出主意,撐腰打氣,壯膽助威,堅定其犯罪意圖,使其實施犯罪,不能認定為教唆犯,而應認定為幫助犯。

2.客觀條件。

教唆犯的客觀方面必須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教唆行為的認定中,主要應當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1)教唆行為的內容必須是一種犯罪行為。如果是教唆他人實施其他一般違法行為,則不能成立教唆犯。

(2)教唆行為的方式具有多樣性。既可以是口頭教唆,也可以是書面教唆,還可以是通過打手勢、使眼神等形體語言進行教唆。具體來講,可以是以金錢、財物、女色等利益引誘他人犯罪,可以是以嘲弄、蔑視、侮辱等手段教唆他人犯罪,可以是以實施暴力、揭發隱私、毀壞財物等脅迫他人犯罪,可以是利用封建迷信唆使他人犯罪,等等。

(3)間接故意教唆和直接故意教唆對客觀方面的要求有所不同。在直接故意教唆的情況下,只要行為實施了教唆行為,不要求被教唆的人實施被教唆的犯罪。被教唆的人實施了被教唆的犯罪的,成立共同犯罪之教唆犯;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實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構成的教唆犯。在間接故意教唆的情況下,不僅要求行為人實施了教唆行為,還要求被教唆的人實施了被教唆的犯罪,如果被教唆者沒有實施所教唆的犯罪的,不構成犯罪

3.主觀條件。

教唆犯在主觀方面必須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1)從具體的罪過形式上來講,教唆犯一般是直接故意,但也不排除間接故意的可能性。

(2)從認識因素上講,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使一定的人產生一種犯罪的意圖,並進而實施該種犯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這種認識,不構成教唆犯。

(3)從意志因素上講,行為人對他人實施犯罪以及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

如果侵權行為人是在他人的教唆下才做出了侵權的行為且對他人的人身安全或者財產安全構成威脅的,二者都需要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並對他人造成的損失共同進行賠償,其中教唆者還會被判處教唆罪,按照數罪併罰的方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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