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侵權的共同責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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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侵權的共同責任案例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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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侵權舉證責任案例

一、醫療侵權舉證責任案例

[案情]

2002年12月14日,原告張樹清的妻子秦冬梅到被告濮陽市安陽地區醫院鞏固治療白血病。秦冬梅入院時精神好、飲食好、睡眠及大小便均正常。2003年1月5日下午4時,秦冬梅病危。次日凌晨1時22分,秦冬梅死亡。秦冬梅在被告濮陽市安陽地區醫院住院治療23天,除醫保支付部分外支付醫療費14998.21元。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原告住院伙食補助費184元、陪護費1000元、喪葬費3000元、交通費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8926.08元。

[審理過程]

根據原告和被告訴辯意見,法院確定案件的爭議焦點為:

(1)被告的醫療行為與患者秦冬梅的死亡之間有無因果關係;

(2)被告應當賠償的具體項目和金額。

原告張樹清針對第一個爭議焦點提出下列證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申請不予受理的函,以此證明無法證明被告濮陽市安陽地區醫院無責任。被告濮陽市安陽地區醫院質證認為,不予受理鑑定的原因是原告對病歷有異議,被告已完成舉證責任。被告針對第一個爭議焦點提出下列證據:秦冬梅的病歷,以此證明被告已盡到舉證責任。原告張樹清質證認為,病歷經過修改、偽造、是不真實的。

原告針對第二個爭議焦點提出下列證據:

1、醫療費單據,以此證明患者秦冬梅的醫療費用為23814.82元,除去醫保支付的部分,實際支付了14998.21元。

2、死亡證明書,以此證明秦冬梅是2002年12月14日入住濮陽市安陽地區醫院,2003年1月6日死亡,住院23天。被告濮陽市安陽地區醫院質證認為,醫療費應以原始發票為準,對死亡時間無異議。被告針對第二個爭議焦點未提供證據。

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被告於2003年6月30日向法院提出醫療糾紛技術鑑定申請,法院委託安陽市醫學會進行鑑定。2004年9月15日,安陽市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辦公室向法院發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申請不予受理的函,決定不予受理。

[裁判結果]

被告濮陽市安陽地區醫院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樹清醫療費等各項損失28788.27元。

[理由]

法院認為,患者秦冬梅在被告濮陽市安陽地區醫院接受治療,雙方已形成了事實上的醫療服務關係。被告享有收取醫療服務費的權利,負有及時、正確及符合醫療規程地為患者進行醫療服務的義務;患者享有及時、正確得到醫療服務的權利,負有支付醫療費的義務。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被告在實際對患者提供醫療服務中應嚴格遵守各項醫療規範,採取最為合理的醫療措施,以達到最佳的治療效果,但在被告對患者秦冬梅的實際治療中,秦冬梅病情突然惡化並死亡,被告應給出合理的解釋。原告妻子在治療期間死亡與被告產生爭議,被告應就醫療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被告雖然提出醫療糾紛技術鑑定申請,但是被告提供的病歷與原告2003年3月3日複製的病歷不一致,原告對病歷有異議,安陽市醫學會決定不予受理,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依據證據規則推定原則,應認定被告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被告應對因秦冬梅死亡而給原告造成損失的合理部分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14998.2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4元、喪葬費3000元的請求,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陪護費應當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9617元計算,一人23天,計606元。交通費應當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由於原告未提供交通費票據,故法院對該項請求不予支持。秦冬梅的死亡雖給原告精神上造成痛苦,但秦冬梅的死亡這個結果的發生,有一定的自身健康原因,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應酌情予以支持,法院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萬元。綜上,被告應當賠償原告各項費用28788.27元。

二、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

1、無過錯舉證在醫療侵權訴訟中,實行的是過錯責任推定原則,即醫療機構不能證明或者證明不足自己在醫療活動中沒有過失醫療行為,醫療機構的過錯推定成立,其要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在醫療侵權訴訟中,醫療機構首先要證明的是自己在醫療行為中無過錯。那麼,何為醫療過錯呢?目前理論界的通説認為醫療過錯的認定標準是醫療行為違反“合理的注意及適當的技術”,即為過錯。

違反“合理的注意及適當的技術”義務,主要包括三個層次:

一是審查醫護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是否違反有關醫療管理法律、法規、條例等的規定,如果違反了上述規定,那麼醫療機構就存在過錯;

二是專業的注意義務,由於醫生是一個特殊的職業,這個職業對其學識、注意程度、技術以及態度的要求,首先要符合具有一般醫療專業水準醫師在同一情況下所應具備的標準,如果醫療機構的醫護人員盡到了上述專業注意義務,則可以免責。

三是特殊情況下的最善之注意義務,醫護人員作為特殊職業羣體,醫療方做出的醫療判斷和措施不僅應當符合一般專業醫療標準,而且必須是達到最佳判斷。法院在審理醫療侵權糾紛時,只有醫療方依照其專業能力做出最佳判斷,盡到“最善之注意義務或者完全之注意義務”之時,醫療機構方可免責。另外,還有特殊緊急情況以及特殊患者等原因,作為醫療機構必須依靠其專業知識、能力等,最大限度地減低和避免風險,才能算是盡到
“最善之注意義務”。醫療機構在無過錯責任舉證中,必須證明自己完全沒有過錯,如果不能證明自己完全沒有過錯,那就要承擔一定地責任,至於過錯責任程度,決定地只能是責任
的大小,而不能決定責任的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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