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生產銷售假藥罪情節嚴重是指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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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生產銷售假藥罪情節嚴重是指哪些

一、最高人民法院生產銷售假藥罪情節嚴重是指哪些?

生產銷售假藥罪情節特別嚴重是《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九條 從重處罰的。

第七十九條 違反《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處罰幅度內從重處罰:

(一)以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冒充其他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上述藥品的;

(二)生產、銷售以孕產婦、嬰幼兒及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假藥、劣藥的;

(三)生產、銷售的生物製品、血液製品屬於假藥、劣藥的;

(四)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造成人員傷害後果的;

(五)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經處理後重犯的;

(六)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或者偽造、銷燬、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的,或者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二、處罰

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150條的規定,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

三、生產銷售假藥金額立案標準

生產、銷售假藥是不設立案金額的,無論生產、銷售多少都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七條規定:

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3、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4、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5、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量刑意見來看,只要是生產銷售假藥罪情節嚴重的都是要從重進行處罰的。一般的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只要是構成犯罪,都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我國刑法當中對於生產銷售假藥罪,其實還是保留了死刑的,商家的這種做法也已經是近乎於泯滅人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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