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臨時羈押最長是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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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臨時羈押最長是多少天?

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其實不是一定要被採取強制措施的,但如果有逃跑的行為,此時多半都會被逮捕,也就是會被羈押在看守所。但畢竟羈押也是有期限的,那麼通常逃犯臨時羈押最長是多少天呢?本站小編總結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個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後到終審判決,他可以被羈押多長時間?這個問題很複雜,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統計出辦案最長期限總共602天。也就是説,這個期限是最長的,司法機關只能在這個期限內結案,不得超期。如果超過這個期限繼續羈押就是違法的。犯罪嫌疑人或家屬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申請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強制措施期限(最長羈押期37天)

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第92條)

1、拘留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特殊情況拘留延長至30天、審查批准不超過7天,最長37天。(第六十九條)

2、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第58條)

3、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第58條)

(二)偵查羈押期限(最長羈押期7個月)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偵查羈押期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1個月;(第124條)

2、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經本法第124條規定的期限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第124條)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第127條)

4、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三)審查起訴期限(最長羈押期限6個半月)

1、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為1個月。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第138條)

2、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3、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兩次可以2個月。(第140條)

4、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重新計算起訴期限,兩次1個月和兩次延長半個月共3個月(第140條);

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

5、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法第142條第2項做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提出。

(四)審判期限(最長羈押期限5個月 10天)

1、普通程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計2.5個月。(第168條)

2、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3、提起上訴或抗訴時限10日。(第138條)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20日以內審結。(第178條)

5、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計2.5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第196條)

從上述各辦案期限統計:37天(刑拘) 210天(偵查與補充偵查) 195天(審查起訴) 160天(兩級審判)=602天。這是最長辦案時限和延長期限

分析了上文的內容之後,大家應該知道逃犯臨時羈押最長是多少天了吧。此時需要看實際的情況來分析,才能知道大概被羈押的時間。而通過計算我們一起清楚在被羈押的時候加上所有的情況,最長可以對逃犯羈押602天。若你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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