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最長羈押時間是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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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觸犯刑法或者涉嫌犯罪時,為了保障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刑事司法機關會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那麼,刑事強制措施有哪幾種?刑事強制措施關乎公民的人身自由權,也就是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羈押。那麼,犯罪嫌疑人最長羈押時間是多長呢?下文中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犯罪嫌疑人最長羈押時間是多長

一、刑事強制措施有哪幾種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有五種:

1、拘傳: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於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是強制措施中最輕微的一種;傳喚、拘傳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審:公、檢、法機關依法責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者妨礙偵查、起訴、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3、監視居住:公、檢、法機關依法責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得擅自離開住所或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

4、拘留: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份子,在遇有法定的緊急情況下依法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5、逮捕:公、檢、法機關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者妨礙偵查、起訴、審判的進行,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依法採取的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強制措施。

二、犯罪嫌疑人最長羈押時間是多長

1、傳喚、拘傳的時間最長不能超過 12小時。

2、拘留最長37天。

3、逮捕後羈押的時間與辦案期限相同,偵查階段最長7個月,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1個半月,一審法院2個半月,二審法院2個半月,退回補充偵查後,偵查機關應當在1個月內補充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改變管轄案件重新計算辦案(羈押)期限,發現新罪(漏罪)重新計算辦案(羈押)期限。

通常在涉及到刑事拘留、逮捕這兩種強制措施的時候,才會涉及到羈押犯罪嫌疑人。當然,這僅僅是強制措施,並不是刑事處罰,因而也是有期限的。而結合法律中的規定,可以清楚的知道犯罪嫌疑人最長羈押時間是37天,當然這是在刑事拘留的情況下,如果是逮捕的話,那麼實際的情況就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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