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衞過當致人輕傷二級如何賠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8W

一、防衞過當致人輕傷二級如何賠償?

防衞過當致人輕傷二級如何賠償

(一)判斷輕重傷的鑑定機構一般應是公安機關的刑事科學技術鑑定機構或者對外委託的具有司法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而不應當是醫院

(二)如果經依法鑑定為輕傷,但本案情節較輕,結果不是非常嚴重,在積極賠償或取得被害人諒解的情況下,可不作為犯罪處理,即不追究刑事責任

(三)如果不能積極賠償或取得被害人諒解,個人認為構成防衞過當,在具體罪名上是故意傷害。在量刑上判處拘役或者管制,或者緩刑

(四)賠償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按照民事賠償標準,按照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依照殘疾等級確定的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再按照雙方的過錯比例協商確定;另外一種是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按照被害人的直接損失賠償(不包括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關於防衞過當的罪過形式

1、防衞人明知自己的防衞行為會明顯超過正當防衞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損害,為了達到正當防衞目的而放任這種重大損害發生的,是間接故意的防衞過當。

2、防衞人知道自己的防衞行為可能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衞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但輕信這種重大損害不會發生,是過於自信過失的防衞過當。

3、防衞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衞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至發生重大損害的,是忽視大意的過失。

三、防衞過當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一是防衞過當的定罪;二是防衞過當的處罰。

防衞過當本身不是獨立的罪名,對防衞過當應根據防衞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客觀上造成的具體危害結果來確定罪名。

從司法實踐來看,防衞過當行為觸犯的罪名主要有(間接)故意殺人罪、過失致死罪、(間接)故意傷害罪和過失重傷罪。為了表明防衞過當的情況,在製作判決書時,應當註明因防衞過當而構成某種犯罪。

《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對防衞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因為在防衞過當的情形中防衞人主觀上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雖然對不法侵害者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但其行為的客觀危害性比其他犯罪行為小的多,所以,對防衞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防衞過當是防衞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到傷害,雖然對不法分子造成了傷害,但客觀上防衞人並不想犯罪,只是為了自保而有了過激的行為,因此防衞過當應當減輕或不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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