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重傷的防衞過當怎麼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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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人重傷的防衞過當怎麼判刑

致人重傷的防衞過當怎麼判刑

防衞過當畢竟是出於方位目的,即使致人重傷,與故意犯罪相比主觀惡性要小得多,且防衞過當本意在於制止不法侵害,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其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因此在實踐中存在防衞過當從寬處罰的經驗。一般認為應當綜合考慮不法侵害的性質、防衞所保護的權益性質、防衞過當的程度、防衞的起因及罪過形式等情況確定減輕處罰的幅度,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1.不法侵害的性質:不法侵害為一般暴力犯罪的,其從寬幅度應大於不法侵害為違法行為的情形。

2.防衞所保護的權益性質:

A.凡保護、國家、公共利益和人身權利等重大權益而構成防衞過當的,一般可以較大幅度地減輕處罰,甚至考慮免除處罰;

B.對於保護一般財產權利或者其他輕微權益的,可給予較小幅度的減輕處罰。

3.防衞過當的程度:

A.防衞過當程度大小主要通過侵害強度與防衞強度、侵害法益與保護法益指教的大小比較來判斷;

B.過當程度的大小與量刑從寬幅度的大小比例成反比,過當程度越大,減輕處罰的幅度越小。

4.防衞的起因:

A.為保護、國家、集體、他人的權益或見義勇為而構成防衞過當的,應給予大幅度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B.在相互鬥毆場合,對其減輕處罰幅度不宜過大。

5.罪過的形式:

A.過失心理狀態下的防衞過當,一般可以考慮大幅度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B.間接故意心理狀態下的防衞過當,一般考慮減輕處罰。

二、刑法法條

《刑法》 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防衞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即使防衞過當致人重傷,也要看是個人主觀上反應過激造成的“過當”,還是實際受到的威脅與客觀防衞結果對比下的“過當”。對於結果上的“過當”,當結合考慮了受害人當場的緊張情緒和一些外在條件,即使構成重傷,也不一定會被判處較重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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