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衞過當如何定性 - 防衞過當的表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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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衞過當如何定性?防衞過當的表現有哪些?

防衞過當,是指防衞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防衞過當具有兩方面的特徵:

第一,在客觀上具有防衞過當的行為,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損害。

第二,在主觀上對其過當結果具有罪過,這是防衞過當應負刑事責任的根據。防衞過當的刑事責任主要是解決防衞過當的定罪和量刑問題,能不能定罪,就是通過是否具備了防衞過當犯罪構成的條件,因為它是刑事責任的唯一根據。根據犯罪構成的一般原理。

客體原因

防衞過當的客體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權利,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刑法保護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在這裏不法侵害人具有雙重身份,即是防衞對象,又是犯罪對象,中國法律支持對不法侵害人的某些權益造成必要的損害的正當防衞行為。但是,同時不法侵害人還有他合法權益,而這部分合法權益是受法律保護的,防衞過當行為損害了不法侵害人除了刑法允許可以反擊,可以損害的部分以外,依法受保護的不允許損害的部分權益。因此,防衞過當也就是對不法侵害人的一種犯罪,只不過其社會危害性較小。

客觀要件

防衞過當的客觀方面是防衞行為明顯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限度,並且造成了重大損害。首先,防衞過當的防衞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要正確理解“明顯”含義二字,應具體從以下兩個方面考慮:

第一,防衞行為大大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範疇,例如:防衞人採取擊傷不法偷竊者就是以制止偷竊這種不法侵害為限度,但如果採取了殺死偷竊者這種情況就超越防衞目的和防衞尺度,就應屬於“明顯”範疇。

第二,防衞強度大大超出了性質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強度。這主要應從防衞人所採用的防衞手段的強度與不法侵害行為的性質等因素對比來判斷。另外,防衞過當的防衞行為造成了重大損害結果,防衞結果是否構成“重大損害”,是區分防衞行為是否過當的主要因素,正當防衞與不法侵害是完全對立的,不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的損害,是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超過必要的限度,致人重傷死亡的,就是造成重大損害。

主體原因

防衞過當的主體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單個公民。中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的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就是説,防衞過當所構成的犯罪中,有已滿16週歲的和已滿14週歲的犯罪主體,但防衞過當的主體一般是已滿16週歲的人,因為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由於認識能力的限制,一般不可能正確判斷防衞過當這種犯罪行為的性質。

主觀要件

防衞過當的主觀方面是防衞人對過當結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過於自信的態度。防衞過當是一種應負刑事責任的行為,因此,同其他犯罪一樣,要求防衞人在主觀上具有罪過。關於防衞過當的罪過形式,刑法理論界説法不一,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1)疏忽大意過失説,該觀點認為,防衞過當的罪過形式只能是疏忽大意的過失。

(2)全面過失説,該觀點認為,防衞過當的罪過形式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但不能是故意。

(3)過失與間接故意説,該觀點認為,防衞過當的罪過形式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過於自信的過失和間接故意,只有直接故意不能成為防衞過當的罪過形式。

(4)過失與故意説,該觀點認為,防衞過當的罪過形式可以是任何種類的過失與故意。

(5)故意説,該觀點認為,防衞過當都是故意犯罪,因為防衞過當是故意造成的損害。

在受到危險傷害的時候,合理的防衞是正當防衞。但是,如果防衞過當就是造成違法的,是要進行揹負法律責任的。關於如何界定是否是防衞過當,在文章中有相關內容,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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