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武裝部隊證件罪的犯罪構成界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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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武裝部隊證件罪的犯罪構成界定標準是什麼

一、買賣武裝部隊證件罪的犯罪構成界定標準是什麼?

1、主體

此罪對行為主體沒有限制,任何人都有可能構成該罪,即本罪主體為不特定主體。

2、主觀方面

買賣武裝部隊證件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

3、客體

買賣武裝部隊公文罪侵犯客體是武裝部隊證件管理制度。

4、客觀方面

買賣武裝部隊證件罪的客觀行為是買賣武裝部隊證件。

二、涉嫌買賣武裝部隊證件罪可以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三、買賣武裝部隊證件罪的定罪證據有哪些類型?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四、買賣武裝部隊證件罪的定罪證據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五、買賣武裝部隊證件罪可以宣告緩刑的情形有哪些?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我國,買賣、偽造、變造武裝部隊的證件,公文,印章等行為都是違法行為,不過,如果犯罪嫌疑人買賣武裝部隊證件的行為,沒有給武裝部隊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通常也可以適當從輕處罰,比如依法判處拘役或者管制,情節較重的,處3~10年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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