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賣武器裝備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2W

1.客體要件。

倒賣武器裝備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器裝備的管理、使用制度。所謂武器裝備,是指用於殺傷敵人和破壞敵人作戰設施的武器和軍事技術設備,如槍、炮、彈藥、戰車、飛機、艦艇、化學武器、核武器和偵察、通訊、工程、防化、防空技術設備等。武器裝備的完好程度直接關係到鄰隊戰鬥力的強弱。

《中國人民解放軍武器裝備管理工作條例》明確規定:未經總參謀部批准,嚴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擅自饋贈、出售、交換武器裝備,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武器裝備規定,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行為。根據有關武器裝備管理法規的規定,部隊的武器裝備由於使用、儲存年久、性能下降,型號技術落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裝備部隊的,可以作退役或者報廢處理。退役、報廢的武器裝備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儲存備用、教學、訓練、裝備民兵、拆件留用、撥作非軍事使用或者作廢舊物資等處置。未經總參謀部批准,嚴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擅自饋贈、出售、交換武器裝備。非法,是指未經軍隊有權機關批准,擅自出賣、轉讓行為人依法配置、掌管和使用的軍用武器裝備。出賣,是指以牟利為目的軍用武器裝備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本罪適用於申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的行為,將會造成破壞部隊武器裝備管理秩序、削弱部隊戰鬥力的危害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果行為人明知他人將使用其出賣、轉讓的武器裝備實施更嚴重的犯罪,則應對行為人以他人所實施的犯罪共犯論處,不再單獨定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

倒賣武器裝備的行為,是屬於嚴重的侵犯了我國法律規定的情況,相關情況的處理應當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辦理,特別是對於不同程度的犯罪事實認定,所需要處理的情況也是不同的,具體情況由法院進行合法的辦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