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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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規定是什麼?

一、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規定是什麼?

1、偽造、變造、買賣、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並處罰金;  

3、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保卡、駕駛證等可以依法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二、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2、本罪行為人在主觀方面是故意;本罪往主觀方面只能出於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國家機關製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證件是其在社會的一定領域、一定方面實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和手段。任何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都會影響其正常管理活動,損害其名譽,從而破壞社會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變造國家機關印章的行為。

偽造印章罪立案標準是隻要存在實施偽造印章的行為,就可以對立案處理。根據《刑法》第280條第1款的規定,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應當立案。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構成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罪的既遂犯,人民法院的判刑規則有兩個,一個是對行為人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另一個是對行為人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本罪的犯罪主體需要是一般主體,有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達到刑事責任的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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