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成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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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成哪些?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成哪些?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款 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認定

1、本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本罪行為人雖然具有以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其既遂的標準不是以其目的是否實現來判定。行為人只要出於故意實施了偽造或變造國家證券的行為並且達到了數額較大,即就構成本罪既遂,其是否已牟取了非法利益,則不影響其既遂成立。如果數額較大的國家有價證券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偽造、變造出來,即偽造、變造行為量已開始實施但未完畢的,則構成未遂。

2、本罪與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的界限

本罪必須具有偽造或變造的行為,如果沒有偽造或變造的行為而是將失效的國家有價證券或其他物品直接拿出謊稱為有價證券騙取他人錢財的,則構成詐騙罪而不是本罪。行為人如果在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後又用之去騙取他人錢財的,則同時觸犯本罪與有價證券詐騙罪,對之應按牽連犯擇一重罪處罰的原則選擇一重罪從重處罰。

公民可能會由於想要牟取非法利益,而實施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的行為,但此類行為被發現之後,不僅獲得的非法收入會被沒收,實施偽造、變造行為的人,還極有可能會被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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