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水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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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決水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決水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決水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的安全。同放火一樣,決水也是一種危險性很大的犯罪方法。俗話説,“水火無情”,水利設施一旦遭受破壞,水勢失控,頃刻就可能便無數良田被淹,大量財物付諸東流,甚至使不特定多數人溺死於非命。因此決水罪歷來是嚴厲打擊的重點犯罪之一。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決水行為。這是決水罪區別於放火、爆炸、投毒等犯罪的主要標誌。

所謂決水是指足以便水流橫溢、氾濫成災的行為。決水行為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如炸燬堤壩、堵塞水道、破壞水閘、破壞防水設備等;也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如洪水來臨時,水庫管理人員不及時開放泄洪閘,或者不關閉防水堤的閘門。以不作為方式構成決水犯罪的,行為人必須負有特定的作為義務,並且有能力履行這種特定的作為義務而不履行。行為人實施的決水行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應以決水罪論處;如果僅是為個人利益或局部利益,擅自開閘放水、挖渠引水,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應以決水罪論處。

決水的手段多種多樣,如使用各種工具或機械挖掘,用爆破的方法破壞等。無論採用何種手段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實踐中發生的炸燬堤壩決水的案件,實質上是利用水的作用,而不是直接靠爆破的力量使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遭受損害的,因而仍屬決水罪,而不宜定爆炸罪。

決水行為必須危害公共安全,才構成決水罪。如果決水行為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如農民之間為爭水澆地,擅自扒開水渠放水,致渠水漫溢,危害不大的,不宜定決水罪。鑑於決水罪具有嚴重的危害性,因此刑法規定,實施決水行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尚未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也構成決水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根據本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決水罪不負刑事責任。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決水行為會危害公共安全,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發生。實施決水罪的動機可能有多種,如泄憤報復、嫁媧於人等。

決水的犯罪情節是極其惡劣的,一方面造成了嚴重的國家經濟損失,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他人生命財產的損失,是需要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判決處理的,具體情況下可以由法院根據實際來進行量刑處罰,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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