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權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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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權是怎麼規定的?

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權是怎麼規定的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二、犯罪人何時可以委託辯護人?

公訴案件中委託辯護人的時間。

所謂“公訴案件”,簡單地説,是依法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刑事案件,包括由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和人民檢察院偵查的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如果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應當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因此,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在偵查終結後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時,犯罪嫌疑人即可委託辯護人,辯護人可以開始充分行使辯護權。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偵查終結後,按照人民檢察院的內部分工,負責偵查的部門應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負責審查起訴的部門審查決定,犯罪嫌疑人從這時起可以委託辯護人。為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受到辯護的權利,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知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都應當在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因此,公訴案件在偵查終結後,犯罪嫌疑人不僅有立即委託辯護人權利,而且有由人民檢察院及時告知自己可以委託辯護人的權利。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家屬在案件的審理當中有些事不能介入,只有律師可以介入,一般犯罪嫌疑人都會聘請律師,律師不僅可以在公安偵查階段與犯罪嫌疑人見面瞭解案情,同時也有調取公安機關收集的證據的閲卷權,也有調查收集與本案有關證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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