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調查時的人員可以有幾個人?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W

一、辯護律師調查時的人員可以有幾個人?

辯護律師調查時的人員可以有幾個人?

一般要兩名律師一同,被調查人員應該單一進行。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第四十條規定,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一條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新刑訴法對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調查取證權相較舊刑訴法毫無突破。但是我們需注意到:

新刑訴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四十條規定,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二、調查取證中應注意的事項

1、調查取證時注意證人心理

應當注意建立溝通的氛圍,取得信任,拉近與證人的心理距離;取證前告知證人如實作證的法定義務,表示會為證人保密,不會向案件無關的人員透露取證內容;在調查時,注意觀察證人的神色和心理變化,確保證人證言的真實性;最後,瞭解證人是否願意出庭作證,告知必要的時候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證人保護,以打消證人出庭作證的顧慮。

2、調查取證時注意合法性。

做好同步錄音錄像,保障取證內容與筆錄內容一致性;調查取證的問話要避免誘導式的發問,預設前提的發問,防止取證內容不合法;證人取證時,除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或有監護義務的人員外,應當避免有其他人員在場,尤其避免其他證人同時在場;筆錄最後由證人逐頁簽名確認,塗改處捺指印更正;證人如出現拒絕簽字的情況,在解釋説明後,仍無法解除顧慮,可以由二名律師在筆錄後,説明證人拒絕簽字的原因,律師簽名並註明時間。

3、調查取證的過程應當合理規劃。

詢問證人開始時,可以簡明瞭解證人身份情況,在告知法律義務後,表明律師希望瞭解的事項,引導證人儘快進入主題,控制談話的話題相關性與時長。製作完成筆錄後,重新審視一遍筆錄,避免有所疏漏,儘量使調查取證一氣呵成。

4、調查取證時注意獲取其它佐證。

在調查取證時,證人往往會提出有物證、書證、電子郵件等證據可以佐證,律師應當及時提取,形成有效的證據鏈條。首先,要有證據的提取清單,清單註明證據種類、特徵、數量、原件與複印件,由證人在書寫清單的頁數,並在每頁清單上簽名確認;其次,針對不同的證據,考慮不同的提取方式。對於書證,可以考慮讓證人提供複印件,由證人在複印件上簽字確認屬實,由律師在事後及時向檢察機關、法院申請調取證據原件;如因情況緊急,確有必要立即取得證據原件,可以採取公證機關取證的辦法,由證人手持證據原件,拍照固定,同時製作證據提取清單,由證人在清單上註明證據種類、特徵、數量等信息;對於電子證據,拍照並輸出打印,註明是在哪種介質當中提取、介質的註冊號、提取人、提取時間,並由證人書寫“此電子數據系我本人提供,與原始數據核對無誤。”必要時,可以請公證機關公證提取。

綜合上面所説的,辯護律師在調查取證的時候不能單獨的實施這一行為,而且調查案件也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利用法律的專業知識來為當事人辯護,這樣才能更好的幫助自己的當事人,案件想要勝出就必須要有合法的證據來證明無罪的事實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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