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釋放當日計入羈押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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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司法機關辦理案件會需要將案件中的當事人進行羈押,限制其人身自由,以更好地完成對案件的偵查等工作。而我國對於案件辦理過程中的羈押時間是有着嚴格規定的,我們知道,羈押期滿後會將被羈押人員釋放,是否釋放當日計入羈押時間?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是否釋放當日計入羈押時間?
羈押時限一般到羈押期限當天0點,而釋放則需要等次日上午工作時間辦理完一系列手續,因此,一般來説,釋放當日並不計入羈押時間。
二、羈押期限有多長?
1、偵查階段
羈押分拘留和逮捕兩種形式,其中拘留又分為公安機關偵查案件和檢察機關自偵案件兩種情況。
(一)拘留
公安機關偵查案件:羈押期限為十四日。
這十四日包括: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期限為七日。但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規定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羈押期限為十七日。
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
(二)逮捕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 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對於以下四類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
對於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延期審理。
2、審查起訴階段
審查起訴階段的羈押期限為一個月。
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
刑事訴訟法14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不能超過二次。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3、審判階段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訴法第15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訴法第15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通常來説,被羈押人員會在羈押期滿的當天0點就可以釋放,但由於次日還需要辦理釋放手續等等,因此,一般會在羈押期滿次日被羈押人員才會得到釋放。因此,釋放當日並不計入羈押期限,同時,羈押有着嚴格的期限規定,司法機關無權超期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