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國家機關公文罪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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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國家機關公文罪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一、搶奪國家機關公文罪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1、搶奪國家機關公文罪可以追究的刑事責任可能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3、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及印章而仍決意盜竊、搶奪或毀滅。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證件、印章而盜竊、搶奪或毀滅的,不能構成木罪,但可構成他罪如盜竊罪、搶奪罪等。至於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或為了招搖撞騙,或為了出賣謀利,或為了自用,等等。不論動機如何,均不影響本罪成立,

二、搶奪國家機關公文罪與盜竊罪、搶奪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別是什麼?

搶奪國家機關公文罪與盜竊罪、搶奪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別包括侵犯的客體不同、侵犯的對象不同、犯罪目的不同等。

1、侵犯的客體不同,後三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侵犯的對象不同,後三罪侵犯的對象是一定的公私財物;

3、犯罪目的不同,後三罪的犯罪目的意在非法佔有或毀壞公私財物。

如果行為人意欲盜竊、搶奪公私財物,但竊取、奪取的是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或同時有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而後予以毀滅、買賣或加以變造的,應當以盜竊罪、搶奪罪與本罪或與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進行並罰。

任何人都不得在明知特定物體屬於國家機關的公文的情形下,依舊實施從他人手中搶奪該特定物的行為。根據現行法的規定,搶奪國家機關公文罪屬於行為犯,也即只要具有承擔刑事責任的公民實施了公文的搶奪行為,不管是否造成嚴重後果,都有涉嫌犯搶奪國家機關公文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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