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樣才構成搶奪國家機關公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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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體要件。

怎麼樣才構成搶奪國家機關公文罪?

搶奪國家機關公文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搶奪國家機關公文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盜竊、搶奪或者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印章的行為。盜竊的必須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才能構成本罪。如果所盜竊的不是公文、證件、印章或者雖是公文、證件、印章但不屬於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亦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他罪如盜竊罪、盜竊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等治罪。

所謂搶奪,即公然奪取,是指當着公文、證件、印章所有人、保管者、使用者的面而突然奪取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既可以是乘人不備,又可以是在他人有備的情況下公然奪取,如在保管人患病、中輕度醉酒減弱防護能力但神智清醒的情況下公開奪取等。構成犯罪的,應是構成他罪如搶奪罪、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等。

(三)主體要件。

搶奪國家機關公文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既可以是軍人,又可以是非軍人。

(四)主觀要件。

搶奪國家機關公文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及印章而仍決意盜竊、搶奪或毀滅。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證件、印章而盜竊、搶奪或毀滅的,不能構成木罪,但可構成他罪如盜竊罪、搶奪罪等。至於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或為了招搖撞騙,或為了出賣謀利,或為了自用,等等,不論動機如何,均不影響本罪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於盜竊、搶奪或者毀滅國家機關公文的行為,我國法律法規不僅僅明令禁止,還對實施上述行為的犯罪行為人予以嚴厲的打擊,如果是犯罪行為人實施了盜竊、搶奪或者毀滅的行為中的任何一種行為,此時行為人就需要被予以刑事處罰,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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