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罪多少錢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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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搶奪罪多少錢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搶奪罪多少錢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構成搶奪罪的必要條件是: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其中,在一般情況下搶奪公私財物數額達到1000元-3000元以上的,屬於搶奪數額較大。而實際在不同的省市,由於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搶奪的發案率不同。所以,不同省市實際對於搶奪罪的立案標準要求也不太一樣。數額不大,或者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不構成犯罪。

《兩高關於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八萬元以上、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第二條 搶奪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搶劫、搶奪或者聚眾哄搶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搶奪或者哄搶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

(四)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

(五)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

(六)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七)在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八)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九)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搶奪的;

(十)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二、搶奪財物後又歸還的還會被判刑嗎?

一般犯罪嫌疑人實施搶奪行為,成功搶奪的財物的,就已經構成犯罪,搶奪之後又將財物歸還的,並不影響搶奪罪的構成,依然需要按照搶奪罪進行定罪處罰。但主動歸還贓物等屬於法定可以減輕量刑情節,故量刑時可以酌情考慮從寬處罰。

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但未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傷害,行為人系初犯,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1)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如是年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2)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諒解的。

(4)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搶奪成功後歸還財物的,一般不影響定搶奪罪,但對量刑影響非常大,往往可從寬處罰,減輕量刑,此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慎重對待,積極退賠,取得被害人諒解。

搶奪罪的行為方式是公然奪取。這裏的“公然奪取”應理解為當着公私財物所有人、管理人的面,乘其不備,出其不意,公然對財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來不及抗拒,而取得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但搶奪罪的公然奪取沒有暴力或暴力威脅作後盾,否則將構成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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