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對行賄人員怎麼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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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對行賄人員怎麼處理的?

一、監察法對行賄人員怎麼處理的?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依照規定處罰。若是單位犯行賄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處罰。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含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的行為。

二、一般行賄行為是指哪些?

(一)主動給予。這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主動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給予財物的形式很多,一般表現為直接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金錢、貴重物品,汽車、房屋、古董等;提供費用讓國家工作人員旅遊、出國考察、娛樂等;為國家工作人員提供具有現金消費功能的所謂的會員卡、打折卡、購物卡等;以賭博形式,故意輸錢給國家工作人員;為國家工作人員的手機充值等。

(二)被動給予。這主要是指行為人被索賄或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該種行為方式引發行賄罪的風險以行賄人實際獲得不正當利益為前提。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能構成行賄罪。相比之下,國家工作人員只要實施索賄行為,就可以引發受賄罪的刑事風險,而不以是否為行賄人謀取利益為條件,更不用問是正當利益還是不正當利益。

(三)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對行賄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行賄的行為包括主動給予和被動給予這兩種,行賄的客體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錢財收買國家工作人員,以此來謀取不當利益,行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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