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監外執行人員管理辦法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5W

一、對監外執行人員管理辦法是什麼?

對監外執行人員管理辦法是什麼?

由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確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九條:司法所應當為社區矯正人員制定矯正方案,在對社區矯正人員被判處的刑罰種類、犯罪情況、悔罪表現、個性特徵和生活環境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的基礎上,制定有針對性的監管、教育和幫助措施。

根據矯正方案的實施效果,適時予以調整。第十一條: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定期向司法所報告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和社會活動的情況。發生居所變化、工作變動、家庭重大變故以及接觸對其矯正產生不利影響人員的,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及時報告。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人員還應當每個月向司法所報告本人身體情況,每三個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複查情況。

二、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監外執行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涉嫌犯罪,公安機關依法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對於監外執行的具體情況,應當根據法律上規定的程序來處理,需要由司法機關來進行界定,只要在符合監外執行的條件就是可以辦理監外執行的,但在執行的過程中,應當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存在違法行為,那麼是需要立案收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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