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行賄 - 行賄人三次司法實踐怎麼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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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行賄,行賄人三次司法實踐怎麼處理的?

一、多次行賄,行賄人三次司法實踐怎麼處理的?

對行賄人一般是按照行賄罪定罪量刑的,行賄人可能會面臨的刑事責任是判處5~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行賄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行賄人最多可能會被判處無期徒刑。

個人行賄罪的主體是自然人,其是一種錢權交易的對向性犯罪,即交易的主體雙方具有對向性、同一性,在二者之間,一般不介入其他主體,因此,個人行賄罪具有兩個核心要件:一是所謀取的不正當利益,必須是直接歸屬於自然人;二是所行賄的財物,必須是屬於自然人所有、並歸其支配。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一般行賄行為是指哪些?

(一)主動給予。這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主動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給予財物的形式很多,一般表現為直接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金錢、貴重物品,汽車、房屋、古董等;提供費用讓國家工作人員旅遊、出國考察、娛樂等;為國家工作人員提供具有現金消費功能的所謂的會員卡、打折卡、購物卡等;以賭博形式,故意輸錢給國家工作人員;為國家工作人員的手機充值等。

(二)被動給予。這主要是指行為人被索賄或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該種行為方式引發行賄罪的風險以行賄人實際獲得不正當利益為前提。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能構成行賄罪。相比之下,國家工作人員只要實施索賄行為,就可以引發受賄罪的刑事風險,而不以是否為行賄人謀取利益為條件,更不用問是正當利益還是不正當利益。

(三)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按照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行賄的行為包括主動給予和被動給予這兩種,行賄的客體侵犯的是國家機構的正常管理秩序,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錢財收買國家工作人員,以此來謀取不當利益,行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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